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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16日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煤矿职业危害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在申报职业病危害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及时、如实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职业危害申报每年申报一次。
企业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单位如果终止生产经营,则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
5、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申报情况的抽查和监督管理。
6、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具体由规划发展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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