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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正常破损报废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8月20日

(1)凡符合以下报废条件的不能用于临床使用的医疗设备,应予以报废。
经检测,维修后技术性能仍无法达到临床应用基本要求。
仪器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超过使用年限。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患者或工作人员安全及健康,改造费用昂贵的。
虽可以修复,但维修费用过大,已不值得修理的。
计量器具按“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规定,已无法满足计量基本标准的要求。
凡是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医疗器械及相关的设备
(2)申请报废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医学工程部(处、科、室)登记造册,逐一填写“报废医疗设备申请表”,有相关技术部门作技术鉴定,设备主管提出调剂报废意见,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万元以上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的报废,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申报。
(4)凡减免税进口的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除以上规定外还应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可供家用设备的报废处理,应加强审核,严格控制。
(5)待报废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在未批复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的报废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将其可利用部分拆下,折价入账,入库保管,合理利用。
(6)经批准报废的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如有违反者应予追查,并交主管部门处理。
(7)已批准报废的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在处理后,应及时办理财务销账手续,其残值收益应列入医疗设备更新费、改造基金项目专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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