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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16日

1.认真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检查室及操作室必须严格、定期接受国家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
        4.检查前确认检查室防护门已完全关闭并反锁。
        5.使用各种成像参数,以减少曝光量。
        6.受到辐射的医务人员,除登记其姓名、受照射日期及照射次数以及使用的放射诊断技术外,应定期查血至正常为止;必要时应暂时脱离射线环境。
        7.一般情况下,患者性腺及射线敏感器官屏蔽。
        8.室内除放置必要的配套设备外,不得放置任何其它杂物。
        9. 放射工作人员须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定期体检,接受个人剂量监测、防护知识培训及法规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个人剂量档案、健康档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档案”三档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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