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8月08日

   1、不合格药品是指:药品的包装不合格、外观质量不合格、内在质量不合格。
        2、不合格药品的确认:
        (1)国家或省、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通知或质量公报中的不合格药品。
     (2)质量验收、保管养护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外观、包装、标识不符,包装污染、破碎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报质量管理员确认为不合格的.
        (3)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药品。
        (4)符合药品管理法中有关假、劣药品定义的。
        (5)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来函通知的不合格药品。
        3、不合格药品一旦确认,即不能再销售,将不合格药品移入不合格区,并做好“不合格药品台帐”记录.
        4、入库验收发现不合格药品,验收员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交质量管理员,由质量管理员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5、在储存、养护或出库时发现质量有疑问药品,应立即挂黄牌暂停销售,填写“药品质量复查通知单”交质量管理员复验。复验合格,摘除黄牌;不合格,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品区,填写“药品质量处理通知单”进行处理。
        6、在门诊陈列、检查、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停止销售,立即下柜。
        7、凡药监局公告或发文通知不合格的药品,以及抽查检验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应立即清查,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区内,按要求上报。
        8、各环节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均应及时报质量管理员,质量管理员每季度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汇总和分析,分清质量责任,制定处理和预防措施.
        9、对于包装破损或者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不合格药品,可由采购员根据协议及时联系退货处理;对过期失效药品、超过供货商负责期的有质量问题药品、属假劣药品范围的不合格药品应报废,并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处理。
        10、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