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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08日

        一.医院不得购进、销售假劣药品。
        二.医院不得购进和销售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企业、生产企业的药品。
        三.验收人员不得误验,漏验造成假劣药品调剂室销售。
        四.在陈列中不得养护管理不善造成药品变质、失效。
        五.以上情况因责任心不强,造成质量事故发生后,各岗位人员将发生事故的该品种批次的药品收回。
        六.质量管理员将发生问题的情况,及时填写“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单”报质量管理组织。
        七.药房质量管理负责人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质量管理组织,必要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八.医院重视发生的质量问题,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对药剂人员进行教育,针对性的指定政改防范措施。
        九.对发生的质量事故不得虚报隐瞒。如发现虚报瞒报者严肃处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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