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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5月05日

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热电部所有人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我公司SCR锅炉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涉及液氨储存罐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氨区等设备系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三条 氨区有关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相关专业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 一般事项

第五条 氨区应设在厂区边缘位置,并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布置应满足防灾、救灾、环保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第六条 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条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氧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八条 氨区内应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九条 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应设置事故警告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生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企业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条 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险情况下工作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 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第十三条 氨区30M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垫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灯存放在氨区门外制定地点(处所)。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四条 进入氨区,禁止穿有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由使用专业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五条 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架跨场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带阻火器等)、并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他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第十八条 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的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九条 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 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的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第二十一条 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章 液氨储罐及设备

第二十二条 液氨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前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三条 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所有仪表和安全阀应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五条 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第二十六条 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应低于40度;非强迫冷却的液氨储罐必须设置遮阳棚,采取防晒措施。

第二十七条 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5%。

第二十八条 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设定合理的温度高报警值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

第四章 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

第二十九条 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淋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条 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

第三十一条 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报警功能。

第三十二条 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自动喷淋减温;当氨气泄漏达到规定值时应自动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三条 加强氨区设备系统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液氨泄漏。应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技术规范和运行规程规定,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运行人员定期检测、记录,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第三十五条 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 氨蒸发器投运前应检查筒内的加热水液位在高位,并应加入防锈剂,防锈剂浓度不得低于300mg/L。

第三十七条 氨蒸发器投运后档温度升至设定的温度时方可开启氨蒸发器的进出口阀门。

第三十八条 在温度低于0摄氏度的环境条件下,停气后为防止气化器冻裂,应在气化器水中加防冻液或将水全部放掉。重新开机时必须加水和防锈剂后方可启动。

第三十九条 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高温设备、高温管道或转动的设备。

第四十条 氨区气体置换的原则:

1.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确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超过35ppm(体积浓度)。

2.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1%。

3.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吸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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