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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见度不良时船舶航行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6月18日

1工作职责

1.1 船长负责船舶能见度不良时航行的操作指挥。

1.2 各职船员负责执行本须知的实施并服从船长指挥。

2工作流程

2.1能见度不良是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2.2船舶在能见度不良天气下航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规定,同时应遵守本规定。

2.3 船长和驾驶员平时应了解、掌握本航区自然条件,结合本船的操纵性能,悉心研究航行操作方法,作为能见度不良航行措施的参考。

2.4千岛湖航区每年雾季开始前,船长有责任组织驾驶员和有关船员学习和落实各项雾航安全措施,检查和确保助航仪器、机电设备、排水系统和应急设备等处于良好使用状态。掌握各种助航仪器读数改正量。

2.5 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时,值班驾驶员须立即通知船长,并即采取如下措施:

2.5.1 通知机舱将主机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并根据当时周围环境采用适合的主机转速。

2.5.2 应及时开启航行灯,施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规定“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同时守听他船施放的声号,识别他船的行动。发声号时力求不与他船声号重叠。

2.5.3保持驾驶员在驾驶台当值,水手协助了望。必要时派出了望人员到船首了望。

2.5.4 船长获悉能见度不良时须立即到驾驶台组织驾驶员值班工作,必要时亲自指挥航行。值班驾驶员应将船位、航向、周围环境和已采取的措施报告船长,船长应考虑这些措施的正确性与全面性,特别是航速是否适当。

2.5.5 主机备车,不论使用何种车速,值班轮机员都应随时作好全速后退的准备。

轮机长应下机舱监督检查,确保机、电设备及其系统运转正常。

2.5.6 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充分利用助航设备及各种有效手段保持正规了望。及早作系统、全面的观察检验。对与他船是否正在形成紧迫局面和(或)存在碰撞危险,要根据充分的资料作出正确的判定。

(2)全船应保持肃静,停止一切不必要的扰音,同时要打开驾驶室的门窗,以方便视觉和听觉的了望。

(3)启用甚高频定时播报本船船位、航速、航向和当时能见度情况,守听并与附近的船舶交换情况协调避让意图和行动。

(4)雾中声音的传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不可单凭听到雾号声音的大小来判断距离的远近。

(5)避让的措施要早,航向、船速改变量要大,避让后必须密切观察核验避让效果,直至安全驶离。

(6)航行安全无把握时,应及时选择安全地点停泊,停泊后应按规定鸣放雾号2.6船舶能见度不良时航行,应在航行日志上留有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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