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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1月20日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濮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和《濮阳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指出现本办法规定“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参与系统内各项评优评先和表彰奖励资格。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外,对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一)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1、市交通运输局对其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2、考核年度内,本系统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事故单位经调查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3、考核年度内,发生1起因监管不力引发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或考核年度内,发生1起因监管不力导致违规冒险航行发生安全事故、出现重大险情的;

4、事故发生后,因组织救援不力,致使事故扩大的;或者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阻挠抵制事故调查的;

5、列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落实整治责任,未按期整改销案的。

(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交公司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考核年度内,所属(辖区)运输企业发生1起一次亡5人以上9人以下行车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一次亡3—5人行车安全责任事故达2起的;或发生1起危险品运输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3、事故发生后,因组织救援不力,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阻挠抵制事故调查的;

4、列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整改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落实责任,未按期整改销案的。

(三)市地方海事局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考核年度内,发生1起因监管不力引发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3、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通航水域涉水工程发生1起较大以上通航安全事故的。

(四)市农村公路管理处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职责,导致农村公路管理、建设、养护(含危险桥梁)等方面发生1起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五)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职责,职责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领域发生1起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3、连续2年出现一般亡人事故的(连续2年突破市政府下达的事故指标),对第二年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否决,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办公室在考核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否决意见,经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审议后,按管理权限办理。

对公路、运管、海事等单位及责任人的否决,同时抄送其上级行业管理机关;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及责任人的否决,同时抄送其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办公室在向局安委会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局安委会审议。

第七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负责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 “一票否决”期限为作出否决决定的当年年度。

第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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