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为严肃职工的劳动和作业纪律,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行车事故的发生,实现运输安全“有序可控,基本稳定”目标,根据《职工发生责任行车事故或严重“两违”处罚办法》(劳[2005]6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职工发生责任行车事故或严重“两违”处罚办法》。
第二章:对发生行车责任故障事故职工的处罚
1、发生责任设备故障,对行车无影响的,扣罚责任者当月生产奖金全部。
2、发生B类一般责任事故(由于设备检修人员对设备检修不到位,造成设备故障而耽误列车的)的责任者给予3-6个月待岗并行政警告。
3、发生A类事故(施工、清扫、检修设备耽误列车的,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的)的责任者给予调离行车岗位并行政记过处分。
4、发生险性事故(接触网塌网、坠落、倒杆刮上客运列车的)的责任者给予调离行车岗位并行政记大过处分。
5、发生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给予开除路籍、留路察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对发生严重“两违”职工的处罚
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直接责任者实行待岗3-6个月:
1、当班饮酒或带酒气上岗。
2、工作时间擅自离岗。
3、当班睡觉。
4、工作时间在作业职场打扑克、麻将等游戏娱乐活动。
5、在工作职场打架斗殴影响工作。
6、轨道车作业、转线越过关闭的调车信号,但未挤坏道岔。
7、机械动力设备人为造成故障,但未构成事故。
8、重点防火部位有明火。
9、因供水、设备责任故障,影响正常运输秩序。
10、擅自扩大施工范围的。
11、使用轨道车与车站联系不彻底或超过承认时间、承认地点及超速运行、超载运行。
12、设备发生故障未按规定进行防护。
13、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不带安全帽。
14、设备检修不彻底、使用设备违反操作规程,严重影响安全生产。
15、由于“两违”造成锅炉出现白水表现象。
16、各种压力容器、锅炉压力表和安全阀作用不良而继续使用。
第四章:附 则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以前相关文件,解释权属安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