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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安全运行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4月13日

第一条  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二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第三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第六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第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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