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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5月11日

    为切实加强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城市客运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省政府“一岗双责”规定,实施“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以及“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管理工作原则,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和减少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考核范围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运营部、安全部、车辆装备部、内部安全保卫部、综合行政事务部、运营线路
        三、考核对象
     各运管站、客管站、公交公司、出租汽车服务公司                         
        四、考核内容(见附件)
        五、考核目标
    (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1、按照《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一岗双责”规定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规章、政策和文件精神,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及时准确收集和报送工作信息或有关材料;
    3、建立事故防范体系,切实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积极 采取对策措施,建立各类安全管理防范体系、加强危险源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按规定组织和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4、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专项整治活动,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5、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加强安全管理、装备等经费的投入;
    6、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完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防御能力。及时参与或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7、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发生事故后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并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
    (二) 事故控制指标
    1、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
    2、较大以上事故起数不超过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
    3、不发生市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的重特大事故;
        六、考核期限
    以年度为考核期限,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考核方法
    (一)市客运处负责对行业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分半年和年度考核。采用100分制。
    (二)被评为国家级、省厅级、市级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先进单位或在安全活动中得奖等,酌情予以加分,加分值分别为5分、3分、1分;
    (三)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不合格论处,并按《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 奖惩措施
    (一)考核等级
    不合格: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或发生市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的较大、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合格:考核总分在80分至85分之间;
    良好:考核总分在85分至90分之间;
    优秀: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的。
    (二)奖励条件
    1、考核达到优秀的单位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证书;
    2、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相关人员或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实施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规定》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对单位领导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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