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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安全行车违章考核处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05日
1    主题内容
    本规定对公交驾驶员安全行车中常见的违章行为进行了分类、分等,并对违章行为处罚的办法、标准和流程作出了规定。
2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对驾驶员安全行车违章行为的处罚。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本集团公司范围内全体在岗驾驶员。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本集团公司《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4    定义
本规定所指违章行为,是指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和收班后整个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可能诱发的人身不安全行为和车辆设施设备不安全状态。
5    违章行为分类分项及等级划分
5.1 分类分项
违章行为共分4个类别26个项目共86种行为。

 

 别
   
运营设备
车辆设施、车辆设备、车辆使用、车辆停放、车辆例保
行车作业
超速、超车、转弯、灯光、信号灯、标志标线、鸣号、开关车门、停站停车、酒驾、毒驾、药驾、疲劳驾驶、野蛮行车
安全防范
驾驶室、防火防爆、提前预防、安全纪律、安全活动
   
无证、无效
 
5.2 等级划分
视违章行为情节和可能会引起后果的严重程度,由轻到重依次排列1~5个等级。

 

等级
划 分 标 准
1
情节轻微,安全风险低
2
情节较轻、安全风险较低
3
情节较重、安全风险较大
4
情节严重、安全风险大
5
情节恶劣、安全风险很大
 
6    处罚办法
6.1 集团公司对驾驶员安全行车违章行为实施分类等级处罚办法。
6.2 对偶然出现,且性质、程度轻微的不安全行为,以教育为主。
6.3 对安全意识不强,受麻痹思想或侥幸心理的支配发生的违章行为,均应根据其违章行为按等处罚。
6.4 驾驶员违章行为除接受公安机关相应处理和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处理外,还应根据其违章行为按等处罚。
6.5 一个月内发生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应按等级累加处罚。
6.6 一个月内同一违章行为发生2次以上(含2次),每发生1次提高一个处罚等级。
6.7 有下列情况发生,违章人员待岗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天,经考试合格,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方可重新获得上岗资格。
(1)一个月内累计发生3等以下(含3等)违章行为5次以上(含5次)的;
(2)一个月内累计发生4等违章行为3次以上(含3次)的;
(3)发生5等违章行为的。
7    处罚标准
详细标准见附表《驾驶员安全行车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8    处罚流程
8.1 各单位安管部门负责对驾驶员日常教育、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违章教育、处罚登记台帐;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稽查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督促抽查。
8.2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稽查部门抽查情况必须在2天内反馈各汽车公司;各单位每月30日前做好本单位驾驶员安全行车违章行为汇总并公示3个工作日。
8.3 公示结束,由各汽车公司安管部门将违章行为汇总报本单位人事部门落实考扣,同时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8.4 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违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教育培训的,每查实一起,扣该单位经营管理层年终绩效考核总分5分。
9    附则
9.1 凡属紧急情况,为抢救他人生命和国家财产的行动,不属本规定范围,但属常识性的盲目行动,招致事态扩大的行为应予追究。
9.2 本规定未列入的违章行为,或在实际执行中不适宜条款,须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补充和修订意见,经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9.2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9.3 本规定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于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实施。原涉及驾驶员安全行车违章扣款的相关条款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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