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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运业有限公司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7月20日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南充市XXX运业有限公司驾驶员“黑名单制度”。
       
        一、 对本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二、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公司运用综合监管手段,根据运输驾驶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道路运输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三、 “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四、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屡次(一年三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的; 
        (五)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六)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违规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生产安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十)未购买保险或者为进行车辆年审参与营运的。
        (十一)因超速、疲劳驾驶、超载等违规行为引发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十二)一年内累计4次以上有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记录的。
         五、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车辆车牌、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被列为“黑名单”的驾驶员要针对存在问题认真进行检讨,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落实;
        (二)被列为“黑名单”的驾驶员一年内不得在本公司从事运输驾驶工作;
        (三)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公司将上报运管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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