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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7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和铁路机车使用的气瓶)。

第三条 气瓶充装人员应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必须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第二章  充装前的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1.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3.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即:可燃气体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

4.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

5.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6.气瓶是否是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7.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8.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1.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3.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辩认的;

4.有报废标志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7.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

8.气瓶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

9.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所装介质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的。

国内使用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最高使用温度定为60℃。

第七条 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哨中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否应查明原因,报告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按第9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第九条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除压缩空气气瓶外,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第十条 检验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查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第十一条 发现氧气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积水方可充气。

第十二条 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

第三章 充装

第十三条 液化气体充装计量用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气瓶实重(包括自重与装液重量)的3倍,不小于1.5倍。衡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并且至少在每天使用前校正一次。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系统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5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50mm。压力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五条 易燃液化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下列规定值时,禁止装瓶:

1.乙烯中的氧含量2%(接体积计,下同);

2.其他易燃气体中氧含量4%。

第十六条 装瓶气体中的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应气体标准的要求。下列气体禁止装瓶:

1.氧气中的乙炔、乙烯及氢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2%(按体积计,下同)或易燃性气体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2.氢气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0.5%者;

3.其他易燃性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

1.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了的;

2.用卡子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型式相符;

3.开启瓶阀时应缓慢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声响;

4.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或管道;

5.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三分之一以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瓶体温度是否大体一致,瓶阀的密封是否良好。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6.永久气体气瓶的充气速度不得大于8m3/h(标准状态气体)且充装的时间不应少于30min。

7.用充气排管按瓶组充装永久气体气瓶时,在瓶组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10%以后,禁止再插入空瓶进行充装。

第十八条 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量应严格控制,确保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国内使用的,定为60℃)下,瓶内气体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许用压力。根据GB5099的规定,国产气瓶的许用压力为水压试验压力的0.8倍。

第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体的充装量不得大于所装气瓶型号中用数字表示的公称容量(以千克计)。

其他液化气体的充装量不得大于气瓶的公称容积与充装系数的乘积。

液化气体的充装量必须精确计量和严格控制,禁止用贮罐减量法(即根据气瓶充装前后贮罐存液量之差)来确定充装量。充装过量的气瓶,必须及时将超装的液量妥善排出。

第二十条 永久气体充装温度应按下列方法中的任一种确定,由充气单位根据经验自行选定。

1.在控制一定的充装速度的条件下,取气体贮罐(指压气机出口、并紧靠充装处的气体贮罐或贮瓶)内的气体实测温度为气瓶充装温度;

2.取充气间的环境室温加上充气温差(指在测温试验时实际测定得出的气瓶充装温度与室温之差)作为气瓶的充装温度。充气温差应在规定的充气速度下,由实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1.瓶内压力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2.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3.气瓶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

4.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迹象。

第二十二条 使用过的气瓶,严禁随意更改颜色标记,换装别种气体。

第四章 充装记录

第二十三条 充气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写气瓶充装记录,永久气体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或贮气罐内气体实测温度)、充装压力、充装起止时间,有无发现异常情况等。液化气体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气瓶标记重量、装气后总重量、有无发现异常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充气单位应负责妥善保管气瓶充装记录。永久气体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半年,液化气体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小于一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永久气体指临界温度低于-10℃的气体;液化气体指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IMPa,且临界温度不低于10℃的气体。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每项处罚200元。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提出。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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