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并落实场车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本单位风险管控清单按照场车使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等4个类别及动态风险进行划分。
第三条 人员类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持有相应证件;
(二)未按有关规定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条 管理类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二)未按有关规定制定操作规程或者未按规定执行操作规程;
(三)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四)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记录档案;
(五)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
(六)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五条 设备类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按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场车;
(二)未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安排首次检验、定期检验,设备超期为未检验;
(三)未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使用条件要求的场车;
(四)车辆设备存在故障、失效等,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传动系统照明系统、仪表系统、电气系统、操纵系统、液压系统失效或缺陷、驾驶室门锁及玻璃等部件缺损、货叉缺陷、安全监控装置失效、视频监控装置失效;
(六)其他可能导致风险隐患的情况。
第六条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按要求设置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安全监控装置失效、视频监控装置等
(二)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安全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等失灵或失效。
第七条 环境类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不符合要求;
(二)使用环境不符、标志不完善;
(三)未按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说明;
(四)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区域作业,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熔融金属、炙热金属等特殊物品。
第八条 其他来自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通报、预警,投诉举报和舆情信息等动态风险。
第九条 本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例表见附录B9),当风险指标发生变化时,需对清单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