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场车制造(含修理、改造)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本单位质量安全风险主要存在于场车设计、材料与零部件、作业(工艺)、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生产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人员管理以及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等环节。
第三条 设计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品设计的依据不符合现行法规、安全规范、标准和用户要求;
(二)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文件修改;
(三)设计文件未经责任人员审查确认。。
第四条 材料与零部件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不符合相应规定;
(二)未按规定进行材料复验;
(三)未按相应规定进行材料标识;
(四)未按相应规定进行材料存储;
(五)未按规定发放领用材料并做好相应记录;
(六)材料代用手续不全。
第五条 作业(工艺)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用或专用工艺文件不符合相应规定;
(二)未定期检查工艺执行情况;
(三)工装模具未按规定做好使用管理检查并记录;
第六条 焊接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焊工未持证或超项目焊接;
(二)焊接工艺未能覆盖产品制造要求;
(三)未及时规范填写施焊记录;
(四)未按规定进行焊缝返修;
(五)焊材管理不符合规定。
第七条 热处理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热处理工艺文件不符合相应规定;
(二)热处理设备不符合要求;
(三)热处理记录和报告不齐全或不规范。
(四)未按规定对热处理外委进行控制。
第八条 无损检测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损检测通用或专用工艺文件不符合相应规定;
(二)无损检测人员资质不满足要求;
(三)设备、仪器和试块不满足相应检测要求;
(四)检测状态和时机不满足工艺要求;
(五)记录和报告不齐全或不规范;
(六)未按规定对无损检测外委进行控制。
第九条 理化检验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化检验人员未经培训合格;
(二)仪器和设备不满足相应检测要求;
(三)理化试样不符合要求;
(四)记录和报告不齐全或不规范;
(五)未按规定对理化检验外委进行控制。
第十条 检验与试验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验与试验工艺文件不符合相应规定;
(二)检验与试验条件和状态不满足工艺要求;
(三)检验与试验记录和报告不齐全或不规范。
第十一条 生产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备状态标识不规范;
(二)仪器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第十二条 人员管理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对人员培训的要求、内容、计划和实施等做出规定;
(二)特种设备许可所要求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档案不符合要求;
(三)特种设备许可所要求的相关人员的聘用管理不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源条件未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
(二)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并接受监督检验;
(三)发现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行为等。
第十四条 叉车的设计风险还应管控以下几点:
(一)实心截面货叉符合GB/T5182《叉车 货叉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二)叉车起升链条的最小安全系数应当符合 GB/T 10827.1-2014《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中4.6.1的要求;
(三)罩壳打开后由于意外关闭会造成伤害的,应当在罩壳处(如牵引蓄电池或者发动机罩)设置防止意外关闭的装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车辆上或者安装在车辆的安全处;
(四)叉车向前运行时,顺时针转动方向盘或者对转向控制装置的等同操作,应当使叉车右转;舵柄操作的叉车原地转向操作力应当不大于400N;方向盘操作的叉车原地转向操作力应当不大于20N,左右转向操作力相差应当不大于5N;
(五)叉车液压系统应当设置能防止系统内压力超过预定值的装置,此装置的设计和安装能够避免意外的松动或者调节,调整压力需要使用工具或者钥匙;叉车液压系统用软管、硬管和接头至少能承受液压回路3倍的工作压力;
(六)最大起升高度大于1800mm的乘驾式叉车应当安装符合GB/T 5143《工业车辆护顶架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要求的护顶架;没有安装护顶架的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叉车,当侧面防护装置处于其保护位置时,应当采取措施以防起升高度大于1800mm;
(七)乘驾式电动叉车、电液换向的乘驾式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电液换向的乘驾式内燃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司机坐(站)姿状态感知系统,当司机不在正常操作位置时,车辆不能进行动力运行,即使操纵载荷装卸控制装置,也不应当出现门架的倾斜和货叉架的移动;当司机回到正常操作位置,但没有进行额外操作时,动力运行、门架的倾斜和货叉架的移动均不应当自动发生;
(八)应当设置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通过指纹、虹膜、人脸特征等生物信息或者磁卡等与个人身份信息唯一绑定的媒介,验证司机操作权限,当该采集器失效、拆除或者司机信息不正确时,车辆不能启动。
第十五条 观光车的设计风险还应管控以下几点:
(一)观光车、观光列车的每节车厢应当设置存放灭火器的位置,并且该位置应当便于灭火器的取用;
(二)观光车辆所有车轮上均应当设置行车制动装置,并且能够由司机直接操纵;
(三)观光车辆应当采用非封闭的车身结构。
(四) 观光车辆技术参数的特殊要求:
1.观光车的额定载客人数(含司机,下同)不大于23;
2.观光列车的额定载客人数(含司机和安全员)不大于72,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不大于2,车厢总节数不大于3,每节车厢座位数不大于35;
3.观光车辆的轮距不小于1.15m;
4.观光列车的牵引车头及每节车厢的车轮数均大于4;
5.观光车辆无载状态下的侧倾稳定角不小于35°。
(五)观光车辆风窗玻璃应当符合GB 9656《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前照灯应当符合GB/T 28710《非公路旅游观光车 前照灯》的要求;安全带应当符合GB/T 28709《非公路旅游观光车 座椅安全带及其固定器》的要求。
(六)观光车辆在设计时应当明确满载最大爬坡度、最大行驶坡度、最大运行速度等性能参数,且满载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最大行驶坡度,最大行驶坡度和最大运行速度的取值应当符合TSG 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七)方向盘不得右置,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和向右转角均不大于15°;应当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八)观光列车采用气压制动系统时,应当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7.8.2和7.9.3的要求。
(九)每位乘客应当有安全带;每位乘客应当有安全拉手,靠近车体边缘的乘客应当有安全实用的扶手,扶手距离座椅上表面高度不低于180mm;车辆侧面的乘客上下车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护栏、侧围、护链等安全防护装置;与运行方向相反布置、位于车辆最后部的乘客座位应当装设保护围栏等安全防护装置。
(十)观光列车上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能清晰监测到车内乘客、道路及周边环境,视频存储时间不应当少于72h;观光列车的最后一节车厢内,应当设置安全员专用座椅,并且设置安全员与司机双向沟通的装置;观光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上,应当设置防止观光列车在行驶中因振动和撞击而使连接脱开的安全装置;观光列车的牵引车头、车厢的所有连接部位,应当设置当牵引连接失效后的二次保护装置。
第十六条 其他来自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通报、预警,投诉举报和舆情信息等动态风险。
第十七条 本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例表见附录A17),当生产的场车类别、型号等发生改变可能导致风险指标产生变化时,需对清单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