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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审查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26日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4.《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5.《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
6.《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
(二)受理范围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指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政务中心质监窗口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三)办理内容
核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四)申请材料
1.《使用登记表》;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
3.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
5.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6.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
7.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仅移动式压力容器需提供);
8.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仅医用氧舱需提供);
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交的资料,包括填写的或复印的资料和文件都应当盖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章(专用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受理机关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决定机关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要求到市政务中心质监窗口提交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能补正全部材料的,补正后予以受理;当场不能补正的不予以受理,并书面形式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窗口办理单》,将申请资料转交后台审查人员。
3.审查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审查工作表》并签名,将资料转制证人员。
4.制证人员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对数据进行核对无误后,制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将《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件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
5.制证人员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转窗口工作人员,由其交还使用单位。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九)时效
长期
(十)变更
压力容器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相关单位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单位按照第(四)条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按照第(七)条办理变更登记并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十一)附件
附件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办理流程图
附件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附件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窗口办理单》
附件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审查工作表》
附件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附件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办理流程图
 

 

窗口申请

 

窗口受理

 

审查人员审查资料

 

录入人员核对数据,制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窗口人员通知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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