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事故的统计、分析。使用这类设备的单位,发生安装、维修事故时,应认真执行本办法。
三、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四、设备处理的权限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上报。
特种设备发生经济损失10万以下的一般事故,设有专门安全监察部门的单位由子、分公司(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复结案,集团公司安质部视情况派员协助调查;本单位无专门安全监察机构的由集团公司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发生经济损失10万以上的一般事故,由集团公司安质部、项目中心、施技部、技术中心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设备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保护现场,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3、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设备质量性能;
4、收集资料,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5、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6、运用事故案例,对事故责任者及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六、本制度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