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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吊、索具的管理,确保起重作业安全,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吊钩、抓斗、夹钳、平衡梁、钢板钩、电磁吸盘、吊链、钢丝绳、尼龙绳、吊带等的使用及维护。
       
        第二章 职责分配
        第三条  招标办每年召集安全环保部、机动部、供应部和使用单位对吊、索具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年度审核合格的供应商方可参加下一年度的招投标。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对吊、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实行安全准入制。吊、索具的供应商必须到安全环保部进行登记。
        第五条  机动部应对吊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吊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
        第六条  供应部应对索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对吊、索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吊、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每年对吊、索具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时,必须如实反映吊、索具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是吊、索具的管理、使用、日常维护、检查、报废过程的直接安全管理单位。由各单位的设备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章 使用及维护
        第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吊、索具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及时报废,并做好吊、索具的维护与保养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吊、索具管理台账,对在用吊、索具全面登记,台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出厂合格证书、额定起重量、生产编号、制造日期、规格型号、更换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吊、索具的使用班组每班要对吊、索具进行检查。吊、索具所在车间(作业区)每周对吊、索具检查一次。各单位安全部门要定期组织设备、作业区每月对吊、索具检查一次。检查要形成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吊、索具,各单位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更换周期,实行定期更换制度。同时,对板钩、轴销等应定期送厂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发现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报废处理。严禁将报废的吊、索具与正常的吊、索具混放于一起。
        第十四条  应根据起吊的重量或重物的外形合理选择吊、索具。并在使用前对吊、索具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起吊大型重物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得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后方可起吊运行。
        第十六条  吊、索具不得随意乱扔,使用后应及时存放于专用固定支架上或专用场地,支架上必须标明每根吊、索具的最大核载重量,不得超负荷使用。
        第十七条  索具应定期进行涂油、保养。尼龙、纤维吊带等不准与钢丝绳混放,保持无油、水污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吊、索具是指用于连接起重物体的吊具和索具的总称。
        1、吊具:是指起重吊运作业的刚性取物装置(吊钩、抓斗、夹钳、平衡梁、钢板钩、电磁吸盘等)。
        2、索具:是指起重吊运物品时系钩挂在物品上具有挠性的组合装置(、吊链、钢丝绳、尼龙绳、吊带等。)
        第十九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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