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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液氯钢瓶处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23日

 1、在液氯钢瓶所有检验项目中,其中检验出任意一项瓶体的不合格项目都应终止以后的检验项目。

2、钢瓶检验员在检验到不合格项目时,应将检验数据如实填写在检验记录上,并交检验责任工程师判废。

3、检验责任工程师对钢瓶判废后,应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出具“气瓶判废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钢瓶的产权单位,一份存档。同时通知检验人员在钢瓶上两份,一份送钢瓶的产权单位,一份存档。同时通知检验人员在钢瓶上打上判废钢印。

4、对经检验已判废钢瓶,严禁再回流作充装液氯用。

5、站长对判废钢瓶应立即进行破坏性处理,可通知焊工对钢瓶进行解体或其他破坏性切割,使之无法再进行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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