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管理,加强“一通三防”安全可靠工作,杜绝有害气体造成的各类事故和危害,以零事故为目标,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经矿办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制度,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符合以下规定
(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3次;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2次。
(四)当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闭外的甲烷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六)密闭内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七)监控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值班矿长汇报。
(八)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二、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下列规定。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 | 最高允许浓度(%) |
一氧化碳CO | 0.0024 |
二氧化氮NO2 | 0.00025 |
二氧化硫SO2 | 0.0005 |
硫化氢H2S | 0.00066 |
氨NH3 | 0.004 |
三、检查地点和内容
(一)总进风、总回风、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掘进工作面进、回风流中,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二)井底巷道中有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硐室、变电所等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
(三)密闭、栅栏外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氧气等。
(四)被串联回采工作面进风流,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等。
(五)处于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六)井下临时停风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七)根据井下实际检查情况,随时报通风科增减检查次数。
四、瓦斯检查管理
(一)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矿井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瓦检员数量的核定,必须由矿长审鉴,保证瓦检员配备数量充足,核定资料存档备查。
(二)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机电的副矿长、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科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光干式甲烷检测仪。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重点瓦斯管理区域瓦检员,除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还应携带光干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情况。
(三)瓦检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等违章行为,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报表、瓦斯台帐三对照。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按空班漏检处理:
⑴应检查点,但没有进行瓦斯检查或缺设瓦斯记录牌板;
⑵虽设检查点,但瓦检员未检查瓦斯或未按规定次数和内容完成检查任务;
⑶瓦检员接班后两小时未到工作地点检查瓦斯。
(五)瓦检员应认真执行气体检查制度,各点瓦斯检查数据取最高值按规定次数填写瓦斯台帐。
(六)建立对瓦检员进行查岗制度。通风副总、通风科长应深入现场对瓦检员工作质量进行抽查。除对重点地方完成检查和隐患处理外,也要对巡回检查的瓦检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瓦检员脱岗、睡觉、不按规定执行检查瓦斯的要,对违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七)瓦斯检查员应认真填写检查手册和现场牌板,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
(八)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掘进工作面距碛头:煤巷30米,岩巷50米。
2、采煤工作面:距上出口30米位置,距回采工作面下出口5~10米处。
3、串联通风:距局部通风机10米以内。
4、所有检查牌板必须设在巷道一侧容易被人看见醒目的地点。
(九)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定点瓦斯检查员应在本作业地点瓦斯牌板处进行交接。巡回瓦检员应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十)交接内容包括:
1、检查地点当班瓦斯及变化情况,以及存在的隐患和处理情况。
2、检查地点及瓦斯记录牌板变化、移动情况。
3、领导指示及对下班检查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4、管辖区域内的通风、局部通风、监测、防尘、隔爆设施、防灭火等设施完好及损坏情况等。
(十一)矿井要建立《瓦斯日报表》和《瓦斯监控日报表》,两种报表均由调度室负责收集保存,报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阅。
(十二)矿长因故不在岗时,应指定代理矿长审阅瓦斯日报表和监控日报表,总工程师因故不在岗时,由副总工程师代其审阅,其余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十三)瓦斯日报要全面反映当班的所有瓦斯检查地点规定检查次数的瓦斯浓度的最高值,瓦斯超限、积聚情况及处理结果。
(十四)由通风科建立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其主要内容:汇报人姓名、现场主要负责人、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原因,瓦斯浓度、处理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由当班调度室,根据井下瓦检员的检查汇报、通风科的安排处理结果随时记录。
五、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检查与管理
(一)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
(二)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六、井下爆破作业的瓦斯检查
(一)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二)“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不准装药放炮。
(三)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
七、以上制度请遵照执行,严禁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