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按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2002年)和《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95),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物品在本公司的运输、装卸、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行政部。组织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相关部门:采购部、采购部;负责危险物品在运输中的安全管理
采购部;负责危险物品在装卸、贮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产部、各车间。负责危险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物品。
5、 内容与要求
5.1、 按照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文件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要求,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需委托已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承载车辆办理。
5.2 、危险物品的装卸
5.2.1、 危险物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
5.2.2、 采用泵装卸危险物品时,电器仪表照明等设备必须采用防爆设施,管道要有良好的静电连接和接地,管道内流体的流速不准超过3米/秒,伸入贮罐的进料管道应加伸长管,从底部进料,以防静电放电发生事故。
5.2.3、 装卸不同物品的管道应有明显的标识,以免混装。
5.2.4 、危险物品的装卸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装卸工具。
5.3、 危险品的贮存和保管
5.3.1、 危险品的入库、出库执行《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5.3.2、 贮存危险品的仓库,应根据专库分贮的原则,做到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定人员保管和分间、分类、分堆贮存,各种物品之间应留有足够的消防通道,并且明确物品标识。严禁同库贮存两种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
5.3.3、 危险品库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施,易燃易爆物品贮罐应设有防晒降温设施,并且设备和管道有良好的静电连接和接地,以及防止泄漏的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5.3.4、 危化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推放。
5.3.5、 危化品仓库必须配备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熟悉各存储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紧急处理办法,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4、 危险物品的使用
5.4.1、 危险物品使用单位,一次领用量一般不超过三天生产所需用量,超过此用量,须经生产部批准。生产多余物料应及时退库处理。
5.4.2、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建筑、设备、照明、仪表等均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毒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通风、降温、防潮、防雷击、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防止环境污染的设施。
5.4.3、 易燃易爆品的加热严禁采用明火,如必须采用电感加热,必须采用严密隔绝和防止发生触电的安全措施。
5.4.4、 产生和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必须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品和解毒物品。
5.4.5、 严禁用易燃易爆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和衣服,并禁止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
5.5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必须编制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6、 相关制度
6.1、《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6.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3、《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7、 相关记录
7.1、《危险化学品承运合同》
7.2、《物资入库单》
7.3、《车间领料单》
7.4、《体系运行检查记录表》
7.5、《安全设施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