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药管理规定》以及市县农药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按照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的要求,根据基地实际种植情况,特制定《基地安全用药管理制度》。基地所有种植户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蔬菜基地的农药使用。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农药包括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的调解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第二条、基地办公室为基地农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种植使用的农药必须条例本制度的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物;施用过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田块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用于种植蔬菜。不得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水果上使用的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品种。
第四条、 基地设立专用农药仓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的购进、领用登记制度和农药安全使用规章制度。
第五条、基地采购的农药必须有注册登记的直供店(中心)采购,购买的农药必须具有完整的标签,载明如下内容:
1、农药名称(以醒目大字表示)、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能用名称、剂型;
2、农药登记号、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
3、净重(g,kg)或净容量(ml,l);
4、生产厂(公司)、地址、电话、电挂、邮编等;
5、农药类别(按用途分)标志条;除草剂-绿色;杀虫剂--红色;杀菌剂-黑色;杀鼠剂-蓝色;生长调节剂-深黄色;
6、使用说明:○1按登记作物及防治对象简述使用时间、用药量和施药方法。○2限用范围;○3与其他农药或物质混用禁忌;
7、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1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并按规定画出标志;○2中毒症状及急救措施;○3安全警句;○4安全间隔期;○5储存的特殊要求;○6生产日期及批号。
不得在基地内使用标签内容不齐全或鉴别不清、包装破损及过期农药。
第六条、基地必须配备专职植保员,农药由基地植保员领取后按照农药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比例进行配制,并监督农药喷洒及器具清洗。
第七条、农药使用时必须遵守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药浓度和数量。
第八条、农药使用时应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与农副产品或其他食品混载混放。
第九条、农药喷洒完毕后,有基地植保员负责将剩余农药返回农药仓库,统一废弃,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