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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5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站场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管理,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单位站场易燃易爆场所。
第二章 选型、设计、安装
第三条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指定机构认可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第四条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设计、安装单位应符合相应承包商资质要求。
第五条 安装单位应按照工艺参数要求调试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经试车运行合格后交付所属单位运行部门使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检测对象:空气中的可燃气体;
(二)检测范围:0~100%可燃气体爆炸下限(LEL);
(三)检测误差:爆炸下限的±10%以内;
(四)报警设定值:一级报警小于或等于20%LEL,二级报警小于或等于50%LEL;
(五)报警误差:设定值偏差在±25%以内;
(六)响应时间:吸入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30s,扩散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60s。
第三章 日常管理、标定
第六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进行定期标定,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台帐,并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 日常检查、维护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一)每周按报警器自检试验系统按钮一次,检查系统运行情况。
(二)每两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主要检查:连接部位、可动部件、显示部位和控制旋钮、故障灯、检测器防爆密封件和紧固件、检测器部件是否堵塞、检测器防水罩等情况。
(三)每半年用标准气体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进行试验,观察报警情况和稳定值,不满足性能要求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中的气敏传感器应根据使用年限或者所处环境位置及时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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