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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站防雷、防静电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5月12日

为加强燃气站场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与架空电力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等应采取防雷措施。
第二条 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第三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电击危险的场所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对各种静电装置应定期(每个季度)维修保养和检测。
第四条 定期检查燃气管道、加气机、高压胶管及储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定期检测放散管内有无可燃气体,若有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要求。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作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
第六条 站场员工在工作场所应穿戴劳保防护用品。严禁在生产现场脱换工作服、鞋和帽。静电危险场所不应存在电容大于3pF的孤立导体。
第七条 防静电用品及器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导静电胶板,其对地电阻值应为1.0×104~1.0×108Ω;
(2)人体静电测试仪检测范围0~∞Ω,测量值误差不大于±10%;
(3)工作服的摩擦带电量应小于0.5uC/件,服装布料的摩擦电位应低于500V,鞋对地等效电阻值应为1.0×104~1.0×108Ω;
(4)生产工器具使用的棉织品或防静电织品,织品的电荷面密度应小于1uC/m2,摩擦起电电位应小于500V。
第八条 站内防雷设施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每年雨季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测不得少于2次。
第九条 计算机房与电子仪表室的静电接地:
计算机房与电子仪表室的静电接地应符合国标《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以及《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的规定。
第十条 在人体带电易产生静电危害的场所,应采取下列措施:
  (1)工作台面应敷设导电橡胶板,凳子的座面应用导电材料制作。如果工作台、凳子的支腿是非金属材料或有塑料(橡胶)套脚时,则台面及座面应有接地措施。
  (2)应敷设导静电地面,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不易发尘,且应定期洒水和清除绝缘污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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