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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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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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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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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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扣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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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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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范围与评价方法(小型企业评审标准为3.1 风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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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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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点但不局限于对以下生产工艺过程、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评价:
(1) 树脂、基料、固化剂的生产工艺过程,包括合成或热炼、稀释、压滤、检验、上槽(入库);
(2) 成漆生产工艺过程,包括配料混合、分散研磨、调漆(色)、检验、过滤、包装、入库;
(3) 硝化棉、固体树脂溶解工艺过程;
(4) 稀释剂、辅助材料的配制工艺过程;
(5) 树脂储罐区、溶剂储罐区的物料储存、物料进出(或装卸)过程;
(6) 硝化棉、甲苯-2,4-二异氰酸酯(下简称TDI)及其他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的储运过程;
(7) 有机热载体炉、蒸汽锅炉、电热棒加热、电感应加热等系统;
(8) 停水、停电、停蒸汽;
(9) 停仪表风气源;
(10) 工艺参数偏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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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风险评价范围,缺1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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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重大危险源(小型企业评审标准为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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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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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应特别注意对以下危险化学品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硝化纤维素、甲醇、乙醇、丙酮、松节油、乙酸正丁酯、过氧化甲乙酮、过氧化(二)异丁酰、苯、甲基苯、甲苯-2,4-二异氰酸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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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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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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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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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的操作规程应涵盖下列岗位:
(1) 漂油、脱酸、脱色岗位;
(2) 树脂,如醇酸、聚酯、丙烯酸、聚氨酯、环氧酯、氨基等合成岗位;
(3) 基料,如油脂基料、天然树脂基料、酚醛树脂基料、沥青基料等热炼岗位;
(4) 固体树脂,如硝化棉、改性松香树脂、环氧树脂、丙烯酸树脂、乙烯树脂、氯化橡胶等溶解岗位;
(5) 树脂、基料压滤,如使用板框式压滤机、油水分离机、高速离心机、袋式过滤机、纸芯过滤机、过滤塔筛等设备的岗位;
(6) 研磨,包括使用搅拌机、高速分散机、砂磨机、三辊机、球磨机等分散设备的岗位;
(7) 色漆、清漆配料岗位;
(8) 调漆、调色岗位;
(9) 辅助材料配制岗位;
(10) 包装岗位;
(11) 仓储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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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相关操作规程,扣40分(B级否决项)。
操作规程不符合规定要求,1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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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编制但不局限于下列通用设备的操作规程:
(1) 输送系统,包括气动式隔膜泵、齿轮泵、真空泵、转子泵、离心泵、空气压缩机等;
(2) 起重设备,包括电梯、电动葫芦、吊车、升降机、液压升降平台等;
(3) 加热系统,包括有机热载体炉、锅炉、电热棒加热、电感应加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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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正常开、停车操作程序;
(2) 各种操作参数、指标的控制;
(3) 安全注意事项和异常处理方法;
(4) 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5) 急停车操作程序;
(6) 接触化学品的危险性;
(7) 个体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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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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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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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测报警设施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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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散发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等有毒区域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 m;室外宜为15 m。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探头宜在可燃气体、可燃蒸汽释放源处安装;
(2)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仪,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0.3 ~0.6m;
(3)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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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配备的安全设施,缺1项扣2分;
2.配备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1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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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设备设施:
(1) 输送泵宜配置压力表;
(2) 密闭式砂磨机配置压力、温度安全联锁装置;
(3) 溶剂储罐应配置压力表、呼吸阀、液位计。玻璃管液位计加护套保护措施,易燃易爆液体不宜使用玻璃管液位计,储罐液位计指示宜为电子液位显示并设置液位高低限报警,报警信号送至控制室;
(4) 蒸汽锅炉配置压力表、温度计及水位计;
(5) 树脂反应釜的超温报警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如压力表、温度计、水位计等完整、齐全、有效;
(6) 属特种设备的树脂反应釜(工作压力≥0.1mpa 表压;负压或真空下工作;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等),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定期校验、检修、记录;
(7) 有机热载体炉配置液位计、温度计、安全阀、膨胀器、自动调节保护装置;
(8)单体聚合釜设置防爆膜及溢沫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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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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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护栏、安全梯、平台的设置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GB4053.4的规定;
(2) 各种外露的机械转动设备和皮带传动部位,设置便于观察的安全防护装置,防护罩符合GB /T 8196要求;
(3) 分散机、搅拌机的转盘或转叶使用时,置于移动分散缸内的中央位置,分散缸设置固定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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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爆设施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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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燃易爆场所按GB 50058规定配置防爆型电气设备;
(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的起重设备和电梯为液压升降平台或防爆型电梯和防爆型电动起动设备;
(3) 甲乙类厂房、仓库采用防爆工具;
(4) 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按照GB 50016第3.6.6条款规定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地面;
(5)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采用防爆型电子台秤,即防爆型称重显示控制器;
(6) 砂磨机、分散机、包装机、树脂反应釜、树脂过滤装置等安装静电接地装置;
(7) 电线、电缆采用穿钢管敷设或防火电缆槽盒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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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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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按照GB 50057规定设置防雷设施;
(2)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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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控制事故的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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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压和止逆设施:
(1) 树脂、固化剂反应釜设置用于泄压的阀门、防爆膜(片)、溢位槽、放空管等设施;
(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应按照GB 50016第3.6条款规定设置泄压设施;
(3) 工艺上需要排空的设备,如树脂反应釜、容器、物料储罐(槽等)均安装排空管,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易燃、易爆液体的储罐(槽)的排空管应设有阻火器,并加装伞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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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处理设施:
(1) 配备紧急备用电源;
(2) 树脂反应釜配置通入氮气封闭液面设施;
(3) 密闭砂磨机设定限温、限压的紧急停车、仪表联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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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的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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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1) 当必需在间墙、楼梯间开门时,按照GB 50016的规定采用防火门;防火墙上不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设置固定的或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在甲乙类车间、仓库防火分区的间墙、楼梯间按照GB 50016第7.4和7.5条款规定设置防火门;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按照GB 50016、GB 50351的规定设置防火堤;
(4)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如墁坡;
(5) 甲、乙类厂房内部或顶层(即天台)不设置溶剂储罐及储罐区。如工艺需要设置高位储槽时,其储量不超过一昼夜的用量,但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 进入生产厂区、罐区及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危险化学品作业区范围的机动车辆在排气管出口处,佩带防火罩;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防火堤出口处的含油污水排水管应设置安全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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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设施:
(1) 按照GB 50140、GB 50016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外消防栓、给水管道、灭火器材、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池等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2) 在易燃液体储罐区、甲类可燃液体桶装堆场、溶解硝化棉的厂房设置喷淋装置;
(3) 建筑面积超过60m2或储存量超过2t的硝化棉仓库设置喷淋灭火系统;
(4) 树脂反应釜、热炼锅应采用热载体加热,不应采用明火直接釜底加热工艺;有机热载体炉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及自动控制和自动保护装置符合《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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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个体处置设施:根据规定配置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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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设施:包括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的急救箱、担架等医疗抢救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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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生避难设施:按照GB50016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设置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和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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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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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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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企业涉及的特种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压力容器,含储存沸点低于45℃甲类液体的容器、压力管道;
(2) 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3) 起重机械,包括电梯、吊车、垂直升降机、电动葫芦等;
(4) 企业内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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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台帐或档案,扣5分,台帐和档案内容不符合要求,1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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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工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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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置停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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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装置停车满足下列要求:
(1) 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规定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
(2)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3)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4) 设备、容器卸压时,应按规定排放和散发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危险化学品,防止造成事故;
(5)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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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制定停车方案,扣3分;停车方案内容,1项不符合扣1分;
2.停车未执行操作规程和停车方案,1次扣3分;
3.有关人员不清楚停车要求,1人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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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装置紧急情况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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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紧急情况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 发生紧急情况,应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2)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
(3)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4)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5) 如果有,企业有机热载体炉新加的导热油不得马上加热运转,宜慢慢升温,将导热油中的水分逐渐蒸发出去后才能正式运转传热。
(6)砂磨机、三辊机、分散机、搅拌机,除短时间调试、洗机外不得空转。
分散机运转时,禁止用油刀和铁棒接触搅拌轴。分散机由低速转向高速时不宜一步到位,操作人员不得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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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操作规程中未制定发生紧急情况及异常情况时的处理措施,1项扣2分;
2.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处理,1次扣3分;
3.操作人员不清楚紧急及异常情况处理措施和上报程序,1人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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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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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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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装置包括但不局限于:树脂合成装置;固化剂合成装置;有机热载体炉;蒸汽锅炉;研磨机,主要为三辊机、砂磨机;高速分散机或搅拌机;稀释剂配制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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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少1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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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部位包括但不局限于:溶剂储罐区;硝化棉仓库;TDI仓库;甲、乙类物品仓库;硝化棉溶解、稀释剂包装工序;树脂溶解锅;发电机房和变电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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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危险化学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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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储存和运输(小型企业评审标准为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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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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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涂料用硝化棉按照GB15603附录b条款规定,专库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严禁与氧化剂、碱类等性质不同的物品混存;
(2) 铝粉按照GB17914第3.3.2.4条款规定单独储存;
(3) 甲醇、乙醇、丙酮等按照GB17914第3.3.2.3条款规定专库储存;
(4) 有机过氧化物与还原剂按照GB17914第3.3.2.7条款规定分别储存;
(5) 过氧化苯甲酰(含稳定剂)、过氧化甲乙酮的储存环境符合GB17914第3.5.1条款规定。
(6) 剧毒化学品,如TDI,按照GB17916第3.2.4条款的规定专库储存或存放在间隔的单间内,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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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不符合规定要求,1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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