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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贮库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17日

       1、不准在库区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试验、分装、打包、封焊等不安全操作,库区严禁吸烟,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并有警告标志、指示在明显地点,库区周围10米内严禁烟火。
        2、库区动火严格执行《焦化厂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手续,落实措施后方可操作。
        3、危险化学品贮库不得有地下室或其它地下建筑物;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GB15603-1995的规定,建筑物、用电设备能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的有关要求,并保持完善。
        4、危险化学品贮库喷淋设备应保持完好,气温在35℃以上要对粗苯贮罐进行持续喷淋降温。
        5、建立粗苯库区应急预案,要求对库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6、建立全厂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
        7、危险化学品贮库避雷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检测,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确保现场避雷设施完好。
        8、贮存危险化学品库房采暖不得使用蒸汽采暖,热媒温度不应超过80℃。
        9、定期组织接触危险化学品的库工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加强库区的日常维护和检查,为库工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0、危险化学物品仓库的管理工作,必须由工作负责并熟悉危险品知识的专人担任,仓库与行政管理及生活用房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11、在仓库道路、走道等安全出入口通向消防设备和水源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12、库房内不准开会、休息或住人,无关人员不准入内,工作结束时,应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切断电源,锁好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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