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一)统一规划,归口管理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统一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全国安全生产培训规划相关政策,审定培训大纲与考核标准;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和全国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责省级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以及中央管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安全资格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组织、指导所辖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地(市)县级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以及本省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3)省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4)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保证国家的政策落实。
(二)分级实施,教考分离
为了使培训市场规范化,保护受培训人员的切身利益,开展各类人员安全培训的机构,必须取得由国家级或省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资质。
(1)全国建立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一级机构主要承担国家局和省局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以及二级和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等培训;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主要承担本省(区、市)所辖地(市)县级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较少的特种作业人员,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师资等培训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承担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培训;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主要承担上述范围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
(2)四个级别的培训机构实行两级认证制度。一级和二级培训机构的认证由国家局负责三级和四级培训机构的认证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3)培训业务主要由各培训中心自行组织开展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一般从业人员培训主要依靠企业进行,各级安全生产培
训管理部门按照分工权限负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