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并主要运输道,采区回风道,胶带斜井,胶带运输平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掘进巷道,溜煤眼翻车机,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胶带巷和胶带斜井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他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口。
(2)并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区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3)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原无内喷雾的除外),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和放炮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特殊情况不洒水要经矿务局批准)掘进工作面还要实行放炮喷雾。
(4)厚煤层及中厚煤层必须逢采必注,不注不采(分层开采的厚煤层第一分层必须注水,其他分层实行防火灌浆或灌水的可以不注水),特别情况经矿务局批准可以不注水,薄煤层也要实行注水,要符合矿务局的统一规定。
(5)不定期冲刷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采区内巷道冲刷积尘周期由各矿总工程师决定,并要有冲刷巷道制度,落实到人大巷刷白、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并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6)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7)防尘制度健全,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符合矿务局的有关规定);各种记录、图纸、台账齐全,记录准确。
(8)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的分析、化验、测定工作。每一矿井必须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并有符合国家关于粉尘测定的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