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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范矿井主要灾害的发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经矿技术、工程、机电、通风、调度、安全等业务部门会审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煤业公司批复。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3. 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