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一套完善的产量监控监测系统,同时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产量监控监测系统管理人员。
2、产量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专质部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有关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
3、产量监控系统所配备的各种设备、管路、仪表、仪器必须定期校验检修一次。
4、产量监控系统保证能够把每天的产量数据通过监控分站,监控值班室真实,准确,按时传输到县地三级网站,确保误差不能超过±10。
5、地面监控值班室必须全天24小时有人值班,并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
6、产量监控系统按规定必须建立管理台帐,并做好各种记录。
7、产量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种故障,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解决不了的问题,必须马上向上级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反映。
8、必须建立各种故障发生的原因,处理措施以及处理结果,记录台帐,以便后查。
9、产量监控系统必须配备专门的检修、维护人员,地面中心站应设立值班技术员,值班技术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将各种数据,问题及处理意见,如实地写在日报上,并报送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审阅。
10、如发现误填误报各种数据的必须严格处理。
11、矿长、矿总工程师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当日的产量,随时掌握了解井下各生产工作程序的情况以便统一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