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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爆炸物品领退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8月31日

(一)为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范爆炸物品领、退管理,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的现象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337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应制定使用单位当月爆炸物品供应计划。生产班组根据本班爆破工作量和消耗定额提出爆炸物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填写三联单,经班(组)长审批后签字确认。

(三)根据当班报批的爆炸物品数量,由爆破工携带三联单,到爆炸物品库领取爆炸物品。

(四)爆破工到库房登记办完领取手续后,必须认真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从外观上检查质量及电雷管编号是否清晰。

(五)爆破工应在爆破物品库的发放室领取爆破物品,不得进入爆炸物品库。未使用专用炸药箱、雷管箱的,严禁发放。

(六)开箱使用前爆炸物品必须有安全员、班(组)长、爆破工在现场亲自清点数量,做好记录,方可使用。每次爆破后,爆破工应根据使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爆破工作情况和爆破处理情况,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七)爆破工完成爆破任务后和班(组)长、安全员对当班使用的火工品数量进行核实清点,将剩余的、不能再使用的爆炸物品及处理拒爆、残爆后未爆的电雷管收集,清点无误后,将本班爆破的炮数、爆炸物品使用数量及缴回数量等经班(组)长签字,由爆破员在当班将剩余爆炸物品退回库房;严禁将当班未用完的爆炸物品私藏在井下或带入其它地方保存。

(八)爆破员应及时记录每班领用爆破物品和现场爆破情况,详细记录每次领取爆破器材的时间、品名、数量、起爆数、剩余数和退回数等,由当班安全员检查核实,发

现问题及时追查。

(九)爆破工所领取的爆炸物品,不得遗失,不得转交他人或由其他人员代交库房,不得销毁挪做他用,发现遗失、被盗应立即报告。

(十)所有接触爆破物品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会产生静电火花的衣服进行爆破物品操作。

(十一)严禁向无证人员和外单位人员发放爆破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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