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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8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不安全行为”管理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安全监察处长、生产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监察副处长、经营副矿长、总工程师、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成  员:各专业副总,矿属各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负责人
        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处,负责员工“不安全行为”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不安全行为”管理小组组长、副组长职责:
        负责矿“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安监处
        1.负责“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分析、分类、统计、上报等工作。
        2.负责对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理、罚款,有争议的及时进行仲裁。
        3.负责“不安全行为”人员信息反馈工作。
        4.负责下发“不安全行为”相关制度、通报等文件。
        5.负责定期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曝光亮相。
        6.负责建立“不安全行为”信息档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专业副总、职能科室及相关单位通过跟带班、旬检、日常检查、安全小分队、中夜班查岗等各种检查方式,对现场员工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予以纠正制止。
        (三)培训中心负责对查处的“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针对性矫正培训。
        (四)工会负责监督“不安全行为”人员所在区队班组对其进行谈话帮教。
        (五)各基层区队负责本单位人员“不安全行为”的日常管理,尤其要关注员工生理、心理状态,结合知识和技能因素,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避免超强度作业,同时加强现场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第三章  “不安全行为”预防
        第八条  各单位应承担本单位“不安全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把员工“不安全行为”预防纳入整体安全管理方案之中,明确“不安全行为”控制目标。
        第九条  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技能。要根据生产组织形式和能力变化、人员增减情况、设备更新、环境变化等因素,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持续强化员工技能培训,特别要针对不同岗位做好《岗位标准作业流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培训。
        第十条  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从控制“不安全行为”出发,持续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安全态度和思想教育培训,消除员工头脑中对安全生产的一些错误认识,克服不安全的个性心理,端正安全工作态度,提高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避免“不安全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各区队要在班前会开展因“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案例培训,使员工认识到“不安全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分工种梳理涉及本单位的“不安全行为”,并进行分类预控、告知说明,做到员工熟知本岗位“不安全行为”及如何避免本岗位“不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区队长要从员工的文化程度、持证情况、技能掌握程度、思想情绪等多方面入手,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防止出现超时、超强度作业和违章作业现象。
        第十四条  各区队跟班队长、班组长要对易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人员、工作程序、时间段进行重点管控。
        第四章  “不安全行为”查处
        第十五条  根据“不安全行为”情节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将其分为A、B、C三类。
        A类是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不安全行为”。
        B类是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仅次于A类的“不安全行为”。
        C类是一般“不安全行为”,即情节较轻的“不安全行为”。
        第十六条  “不安全行为”按以下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矿内“不安全行为”
        1.对触犯C类“不安全行为”规定的人员,扣除月度安全风险抵押奖金200元。单位月度C类“不安全行为”超过在册人数3%的,每超1人次对该单位月度绩效考核扣0.1分。
        2.对触犯B类“不安全行为”规定的人员,扣除月度安全风险抵押奖金、本金,本金重新抵押。单位月度绩效考核扣0.1分/人次。
        3.对触犯A类“不安全行为”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给予开除矿籍、留矿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单位月度绩效考核扣0.5分/人次。
        (二)外委施工单位“不安全行为”
        1.对触犯C类“不安全行为”规定的人员,罚款200元。
        2.对触犯B类“不安全行为”规定的人员,罚款500元;单位项目经理罚款200元。
        3.对触犯A类“不安全行为”规定的人员,罚款2000元;单位当班跟班队干罚款500元,项目经理罚款3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三)“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隐患或较大经济损失,现场不能直接认定责任人的,组织追查认定责任后,参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四)各单位自查的“不安全行为”不列入考核范围,自行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时发现“不安全行为”,现场予以纠正,并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明白“不安全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正确的操作方法。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检查结束后立即到安监处填写“不安全行为”处罚通知单。安监处对所发生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分级定性,于24小时内将处罚通知单下发责任单位,在调度会通报,并每旬挂矿内网公示。
        第十九条  “不安全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安排C类“不安全行为”人员在本班班前会谈认识;B类“不安全行为”人员在本单位三个班前会谈认识,并停工到矿培训中心培训2天;留矿察看的A类“不安全行为”人员停工到矿培训中心培训7天,停工谈认识和培训期间,“不安全行为”人员不计出勤。
        第二十条  安监处、各基层区队应建立健全“不安全行为”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违章时间、地点、违章事实、违章定性和处理意见等。“不安全行为”人员谈认识书面材料及签字记录需及时上报安监处,不及时上报的,矿内单位月度绩效扣0.1分/人次,外委施工单位罚款200元/人次。
        第二十一条  “不安全行为”人员所在单位,在安排“谈认识”之前,必须通知安监处进行现场监督,否则按未谈认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中心根据安监处每旬“不安全行为”公示结果,及时通知“不安全行为”人员参加培训。“不安全行为”人员考试合格后,由培训中心、安监处、工会、区队、家属五方共同在“不安全行为”人员培训返岗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不安全行为”的班组,取消该班组当月优秀班组评选资格。出现A类“不安全行为”的单位,取消年度安全先进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不安全行为”处罚有疑义的,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安监处,安监处及时汇报”不安全行为”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仲裁。
        第二十五条  将地面交通安全纳入“不安全行为”考核范围,治安保卫队负责地面交通违章行为的治理工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章  “不安全行为”指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  生产职能科室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反“不安全行为”指标为矿内1起/季度,外委施工单位1起/季度。
        第二十七条  非生产职能科室主办以上管理人员反“不安全行为”指标为1起/半年。
        第二十八条  安监员反“不安全行为”指标为1起/月。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区队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队内自反“不安全行为”指标为1起/季度,每季度向安监处上报自反“不安全行为”台账。
        第三十条  外委施工单位跟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自反“不安全行为”指标为1起/季度,每季度向安监处上报自反“不安全行为”台账。
        第三十一条  反“不安全行为”考核规定及要求。
        (一)未按规定完成反“不安全行为”指标的人员,每少一起罚款200元。
        (二)各基层区队、外委施工单位未完成自反“不安全行为”指标的责任人罚款200元/人次。
        (三)各基层区队、外委施工单位自反“不安全行为”台账未定期向安监处上报的,矿内单位月度绩效扣0.1分/次,外委施工单位罚款200元/次。
        (四)未按要求组织“不安全行为”人员谈认识的单位,矿内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200元/人次,外委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罚款200元/人次。
        (五)“不安全行为”人员未参加培训班或考试不合格,所在单位安排其上岗的,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200元/人次。
        第六章  “不安全行为”梳理分析
        第三十二条  每月月底,安监处要对当月发生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分析高发“不安全行为”的类型、人群、时段,“不安全行为”发生原因,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明确重点管控对象,查找管理漏洞和缺陷,分类制定针对性矫正措施,控制“不安全行为”发生。
        第三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每月对发生在本单位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自查“不安全行为”)进行梳理、分析。通过谈话帮教等方式了解、分析员工“不安全行为”产生的原因,深入剖析“不安全行为”发生的根源,并对不同类别的“不安全行为”制定出针对性纠正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不安全行为”的重复发生,力求从根源上降低“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第七章  “不安全行为”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成立员工“不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小组
        组  长:纪委书记
        副组长:工会主席、纪检监察科科长、工会副主席
        成  员:纪检监察科、工会其他成员,员工代表
        “不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科,主要负责监督“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三十五条  “不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小组职责
        (一)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反“不安全行为”指标完成情况。
        (二)监督“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处罚落实情况。
        (三)监督“不安全行为”人员是否通过“矫正”培训。
        (四)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和安监员是否按分类标准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定性和分类。
        (五)监督各单位严格按照岗位考核标准,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考核。
        (六)监督安监处每月公布各级管理人员反“不安全行为”指标完成情况,“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所在区队名称及处罚考核情况。
        (七)每年年底参与对全矿“不安全行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于管理制度、措施、检查考核等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修订和改进意见。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有权对日常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和违章违纪行为实施监督举报。安监处在东井口设立“不安全行为”举报箱,鼓励员工举报“不安全行为”,对举报“不安全行为”属实的人员,经核实后上报矿“不安全行为”管理委员会,给予奖励。
        (一)A类奖励300元。
        (二)B类奖励200元。
        (三)C类奖励10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因“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未遂事件或恶劣影响的,由安监处负责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组织召开事故追查会,并出具书面事故追查报告,经矿安委会审核后,以矿安全通报的方式进行追责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申诉和仲裁。
        受到处罚的“不安全行为”员工,如对处罚有异议,自接到“不安全行为”处罚单之日起三日内,可以向矿安监处提起申辩。安监处负责组织开据处罚单的检查人员和申辩人进行审议,按最终审议结果落实处罚。“不安全行为”人员如对审议结果不满意,可向矿工会或纪检监察科提起进一步申诉。
        第三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反“不安全行为”的检查人员、安监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并依据造成的后果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矿安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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