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自救器补给站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6月08日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686条规定“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补给站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设置目的:为了防止因避灾路线过长,在自救器有效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离灾区,同时在矿井压风管路砸坏等特殊情况下作为紧急避险应急设施。
二、设置标准:现配备的自救器主要有2种:ZH30型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30min ,ZYX45型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45min 。采区补给站使用ZH30型自救器,每采区设置一组自救器补给站,每组数量不少于30台,井底车场避险硐室使用ZYX45型自救器,每组数量不少于20台。
三、补给站内的自救器应与矿井现使用的自救器型号一致。
四、自救器补给站不能取代压风自救装置,自救器补给站由通风区进行管理和维护,并明确各个自救器补给站管理责任人。
五、补给站内的自救器应当定期检查或维护, 及时更换过期或损坏的自救器。
六、自救器补给站设置统一的标识牌板, 记录补给站位置、自救器型号、数量、及下一处补给站的位置。
七、井下所有职工必须爱护自救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使用,严禁随意打开自救器。
八、发现人为故意损坏补给站自救器的行为,按矿“严重三违”处理,并按进购价格进行赔偿,情况恶劣者解除劳动合同。
九、各单位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