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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井检身与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1月14日

(一)入井检身制度
1、立井、二号主井、一号皮带井的井口运输安监员每班应有不少于2人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下井人员进行检身,检身内容包括:下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携带矿灯和自救器,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酒后下井。
2、检身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下井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检身工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无理取闹。不接受检查私自下井按“严重违章”论处。
4、下井人员不戴安全帽或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下井经检身不合格,应立即改正,穿戴符合要求后方可下井作业;对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或酒后下井者,检身工应通知单位值班人员或公安科将其领回,凡制止不听,情节严重的,一律交人力资源中心下岗待业。
5、检身工应将每班检身情况做好记录,下班后交安监处综合科,安监处综合科负责对检身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并对每天的检身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
6、各单位值班人员在班前会上应强调下井检身的重要性,把好第一道关口,对不符合下井条件的物品严禁带入井下,对酒后上岗的人员要拒绝其下井作业。
(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1、生产调度室、安监处每班必须严格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对各科室、单位人员每班下井情况认真核实,及时准确的掌握每日出勤,保证安全生产。
2、井下单位、科室必须召开班前会,并对当日下井人员进行签字登记,及时报井口候车室,备查。
3、矿灯发放室对每班所发放的矿灯、自救器,做好清点核实,并做好下井人员下井时间、姓名、单位记录。
4、立井、二号主井、一号皮带井的井口运输安监员负责上下井人员清点,做好记录,安监处综合科根据各区队上报下井人数和各井口运输安监员清点人数,做好登记,每班收集、汇总,整理后报调度室和安监处。
5、矿灯发放室每班将发放的矿灯、自救器及时报井口信息站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6、每班上井后,上井人员要回单位逐个签字登记,有单位值班人员审核无误签字后,报送井口信息站,进行人员核对。矿灯发放室做好收矿灯和自救器记录。
7、按正常上井时间延后2小时(仍未上井登记或未交矿灯、自救器人员)矿灯发放室和井口信息站将未上井人员名单报调度室和安监处,调查了解未上井的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保证职工人身安全。
8、调度室每班把领退矿灯数量、下井数量及延点人员数量汇总比较,清点好上下井人员数量,做好记录备查。发现有差别时,及时汇报调度室值班主任及值班矿领导,并详细查明原因,立即安排有关人员现场落实。
(三)外来人员入井规定
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职工以外的人员,均属外来人员。凡无安全监察资质的人员,严禁下井。
2、确需入井的外来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安监局批准。外来人员入井前,必须接受煤矿安全基础知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在入井须知和协议上签字后,方准入井。
3、外来人员应穿着煤矿企业统一提供的工作服,严禁穿着化纤衣服入井。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和矿灯。
4、井口或自救器室发放点应悬挂自救器使用说明(图),并安排专人讲解、演示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5、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并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6、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入井前严禁喝酒并自觉接受安监人员的检身。
7、外来人员携带的不防爆或不符合煤矿安全标准的照(摄)像、录音等与井下安全生产无关的设备,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安监部门许可前一律不得带入井下。
8、严禁在井下敲打、撞击和拆开矿灯,升井后要立即将矿灯交回。
9、外来人员下井应至少派两名熟悉安全技术的人员带队入井,外来人员必须听从带队人员的统一安排和指挥。
10、建立外来人员出入井登记清点制度,入井前登记,升井后签字。
11、对外来人员和非外来人员到本矿下井参观、验收或安全检查,井下所有生产场所,一律不准人为地停风、停电。
12、入井人员如有不适宜下井的病症时,应主动向矿方讲明。严禁癫痫病、精神分裂症、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患者及其他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下井。
(四)考核: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5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由安监处负责建立考核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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