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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排瓦斯风机使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0月01日
第一条         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抽排瓦斯的风机,不得采用普通局部通风机抽排和处理上隅角等地点的瓦斯。
第二条         抽排瓦斯风机安装后先进行空载试运行4h,确认风机正常后方可接风筒抽排上隅角瓦斯。抽排风筒必须具有抗静电和阻燃性能。
第三条         抽排风筒必须吊挂,用不导电材料吊挂,吊挂高度(风筒上缘)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风筒不得和电缆间距不小于100 mm。
第四条         抽排风筒内的瓦斯浓度不得大于2.5%,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稀释。
第五条         抽排瓦斯风机的安装位置距采面安全出口不得小于150m,风机出风侧应安有缓慢释放风筒(在风筒上开若干小孔),其长度不少于10m;上隅角风筒伸入采空区的位置和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         抽排瓦斯风机抽出的风流与工作面回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若采取措施不能将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则必须将排出的风流直接送入采区回风巷。
第七条         抽排瓦斯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保证连续运转。指定专人对风机和风筒负责维护管理。
第八条         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除正常检查点外, 还应每2小时对上隅角、风筒内和风机出口处进行检查并记录,随时掌握抽排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第九条         采用抽出式风机处理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要由通风科负责编制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条         使用抽排风机后,必须在与工作面回风流充分混合处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和断电浓度分别为1%、1.5%,断电范围为回采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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