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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0月01日
第一条         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二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安设在进风巷,井下各硐室进风口10m范围应设置三通阀门,主要硐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
第三条         煤矿井下消防材料库内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作出规定,并予以保证。
第四条         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五条         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使用电炉。井下严禁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必须在盖严的铁桶内存放,用过以后不得乱扔、乱放。
第六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条         回风巷、硐室、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
第八条         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制定专项措施,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九条         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时间、地点。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应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已经熄灭的火区,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十条         要按月对矿井防火系统进行分析,消除高阻力区对火区和采空区的影响,正确选择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位置,以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小漏风量。
第十一条 加强对现有防灭火系统的管理,要充分发挥其防灭火作用,及时填写相关记录。当防灭火系统需要报废时,必须报公司审定,经现场核实认可后,方可拆除。
第十二条 严格井下电焊、氧焊等明火作业管理。井下、井口房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进风井巷及井口房、井底主要硐室内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项目部(矿)总工程师批准。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瓦斯,安监人员现场监督措施执行情况。施工完毕后,必须安排专人在现场留守观察1h 以上,发现问题,立即处理。采区进风大巷中未采取砌喧或喷浆封闭措施的煤层段巷道、主要硐室不得进行烧焊等明火作业。
第十三条 井下要使用阻燃皮带,井下硐室及其回风道要采取不燃性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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