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技术资料包括:
1、安全监控系统各类设备合格证、说明书、图纸等,井下设备要有防爆合格证、矿用安全标志MA,是计量器具的要有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等。
2、各种规则制度、岗位责任制、各类报表、台帐等。
3、监控系统的各类监测监控数据。
4、安全监测系统图、断电控制图等。
5、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验收资料、集团公司年检报告及各种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
6、各种监控系统数据分析记录。
第二条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运行的有效性,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同时各矿应建立各项制度的详细实施考核细则,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规则制度、岗位责任制包括:
1、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验收、入库、出库、报废等。
2、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包括设备调试、检修周期、办法、检验等。
3、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制度:包括设备的安装、拆除、移动、日常维护等。
4、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调试校正制度:包括地面中心站、井下工作站、通讯设备的调试校正等。
5、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各部分运行状态、三级联网传输运行等。
6、安全监控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处理制度:包括各类故障的发现、登记、汇报、安全措施、故障分析处理等。
7、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信息反馈、处理制度 :包括各类异常信息发现、登记、汇报、安全措施、异常情况分析处理等
8、安全监控系统日报管理制度:包括监测日报格式、内容、监测日报的审批签字程序等。
9、安全监控系统信息传输制度:包括各种数字信息数据的上传和信息调度汇报业务流程等。
10、安全监控系统超限制度:包括超限信息的汇报处理流程详细规定。
11、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断电追究制度:包括各类传感器超限报警、超限断电情况汇报、核实、登记、处理等。
12、安全监控系统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制度:包括定期测试的时间、方法、登记、上报等。
13、备用主控机在线联机测试制度:包括备用主控机测试的时间、方法、登记、上报等。
14、机房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包括机房病毒防杀和病毒库升级等。
15、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包括要害手续、登记、器材配备等
16、机房消防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器材、防火知识等
17、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包括安全仪表校验的周期、操作规范等。
18、组织机构及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包括人员配备、培训、持证上岗及相关管理人员和各监测工种岗位责任制。
19、值班制度:包括值班人员配备、职责、交接班等。
20、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包括各种账卡、报表、监控中心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井下事故记录等。
2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管理制度:包括仪器的配备、充电、收发、维修及各种账卡、记录等
22、安全监控系统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分类、汇报程序、安全措施、事故分析处理等。
23、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分析制度:包括分析时间、地点、结果、处理意见。
第三条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如下帐卡、报表和记录,要求各报表帐卡记录得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和连续。
1、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2、系统故障汇报处理以及处理结果记录。3、设备(仪器)检修记录。4、设备报损记录5、监测、监控设备调校记录。6、机房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测控日报8、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9、传感器标校记录。10、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记录11、监测、监控设备新安装拷机记录12、备用主控机上线联机测试记录。13、传感器异常、超限报警、超限断电汇报处理以及处理结果记录。14、网络运行记录。15、备用电池检查维护记录16、要害部门登记表17、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台帐18、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故障记录19、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护检修记录20、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定期调试记录2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记录22、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年检记录
第四条 各矿每季度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布置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断电控制接线图》必须于每季度末25日-30日内以CAD电子图纸形式上报集团通风部。图纸监测装置布置图必须与本矿实际监测系统部署相符。
第五条 为适应通风系统网络图形信息化管理,各矿地质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5日内以电子图形文件格式(Mapinfo和Autocad两种格式)向各矿通风区提交上月本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各矿通风区必须在每月初的8日内完整绘制本矿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图、通风网络图、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瓦斯抽放布置图、防尘管路与设施布置图、防灭火布置图、瓦斯区域断电监测设置图。并将绘制完成后的上述图形文件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传回集团瓦斯监测中心。
第六条 根据安全监测系统所获取的信息,整理出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须有一副本保存在监控信息中心。
第七条 安全监控系统所获取的各种资料均需定期保存,各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制度。
第八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种资料必须经通风区区长、技术主管、监控技术员的许可才能查阅。如需借阅,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年。
第十条 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年,事故资料要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保存方式为光盘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