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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3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
产方针,进一步理顺各单位安全管理机制体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及人员管理,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及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下设日常工作的办公室,负责落实、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及技术水平满足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第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
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人力、财力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源辨识及危险因素控制,重大危险源的
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各级人员、部门安全
生产责任制,做到“橫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安全管理的层级网络,自上而下层层传递压力,自下而上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十条 为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单位要层层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充分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修订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二)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四)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八)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九)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十)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文化建设管理制度
(十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十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四)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五)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六)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十七)周四安全活动日制度
(十八)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
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化学品、机械制造、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后在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各单位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结合产业特点制定安全培训内容,按规定学时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 规范安全检查活动,明确各级人员安全检查频次、检查
内容,开展定期、不定期及专项安全检查,并对查出隐患进行整改、验证,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的有关
规定,安全费用坚持“应投尽投、应保必保,提足用好”的原则,财务上建立专账,专款专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有效实施,切实做到安全投入优先,保证安全费用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全
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既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在用安全设施台帐,加大安全设施的检查、
维护及管理,确保安全设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
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
明确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险救灾措施及处理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各级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二十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安全规程要求,结合本单位岗位设置及工艺特点,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
纳保险费。编制《职业健康检查计划》,为员工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岗位员工配备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二条 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完善防火、防爆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安全、消防设施齐全可靠,运输车辆及相关人员证件符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要求为员工提供合格的劳动保
护用品,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正确穿戴防护用品,高危作业必须佩戴防护用具。需定期检验的防护用品、安全工具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四条 规范检修作业的管理,对设备大、中修及施工过程中
涉及到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登高作业等要编制施工方案,对涉及存在重大危险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严格事故管理,发生事故必须按程序进行上报,现场
处理措施得力,不得隐报、瞒报和谎报,一律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做好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工作,
节假日期间要有领导在现场值守,解决现场重大安全问题或突发事件。第二十七条 强化班组管理,班前会要有安全内容,对当班注意安
全事项进行安排部署,并定期开展班组活动,学习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第二十八条 定期组织开展安委会、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及月度、
周安全例会,传达安全信息,安排部署安全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问题。
第二十九条 安全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总结,并按时完成计划、总
结及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安全奖惩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
第三十一条 安全奖惩分为季度安全风险抵押考核、事故处罚和日
常安全检查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在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兑现,事故考核按照集团公司《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对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
处罚,本办法主要规定了日常安全检查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奖励内容及办法
(一)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的,根据可能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对单位
奖励 1-3 万元,对发现者奖励 2000-3000 元;及时制止违章行为避免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对制止者奖励3000-5000元。
(二)在安全生产方面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并效果明显,安全
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在集团公司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惩罚内容及办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无证或主要负责人无资格证,限期进行整改,
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的罚款 3-5 万元,对主要负责人无资格证罚款3000-5000元。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停产限期进行整 改,并处罚款1万-2万元。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不能按期进行整改或多次重复出现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
(三)违章行为严重,可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对违章人员
罚款1000-3000 元,其它轻微违章行为可视情节罚款500-1000元,或免于处罚。
(四)集团紧急安全工作会议、安排传达不及时,行动滞后的单位
罚款 3000-5000。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各种安全工作会议缺一次罚款 1000 元。
(五) 节假日期间值班领导不按规定到岗值守,发现一次对值班领导罚款1000元。
(六)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按“三同时”进行,按危险
性大小对责任单位罚款1-3万元,关键岗位安全设施失效罚款 1000-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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