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矿井安全防护水平,确保通讯联络系统的可靠运行,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动通讯线路,特殊情况需要对通讯线路改动,必须向信息中心进行申请。信息中心根据生产需要及设备运行情况确定改动方案。
二、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通讯系统补偿电源的正常供电。当拆除或检修线路而影响通讯系统正常供电时,必须提前通知信息中心,不得私自进行,否则对施工负责人处以500元的罚款,并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
三、出现通讯中断故障时,信息中心应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范围。并立即组织人员解决处理。
四、各使用单位不得强安、强要、强撤通讯设备和缆线等。需新增设备时,必须提前向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信息中心设计施工时,必须根据通讯系统的布局,科学合理给出设计方案。使用单位有义务配合信息中心安装线缆及设备。
五、任何单位不得未经信息中心同意私自改变通讯设备位置,一经发现将给予100元的罚款。严重者按照事故进行分析。
六、使用单位的井下本安型电话机,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使用,严禁拆卸电话机,信息中心检查电话配套设备的使用情况。
七、相关单位对管辖范围或工作场所内的通讯线缆设备设施负有监护责任。设备线缆途经单位的管辖范围,由该单位负责管理设备缆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井下电话机、通讯线缆、通讯分线盒,凡损坏的,由相关单位按价赔偿,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属于故意破坏的,按照影响范围及性质程度,加倍进行处罚。
八、通讯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通讯设备统一由信息中心修理。
九、采煤工作面的通讯线缆及相关设备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
十、信息中心电话人员应经常下井检查,督查通讯相关设备的使用情况,对不按标准使用的,信息中心有权出具罚款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