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应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矿山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三、引用文件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4月1日)
(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
四、职责
矿业分公司作为尾矿库主管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实施尾矿库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
(二)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员。
(三)编制、实施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四)组织落实尾矿库事故隐患的防治工作。
(五)负责尾矿库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六)制定尾矿库安全筑坝方案、尾矿分级输送、尾矿排洪、回水
管理计划。制定尾矿库安全防渗、排渗和过滤层的设置措施。
(七)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八)建立健全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原始记录台帐。
五、尾矿库安全管理
(一)矿业分公司一把手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尾矿库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三)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⒈筑坝方式;
⒉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⒊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⒋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⒌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四)尾矿库应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五)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六)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七)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八)尾矿库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九)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十)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司领导,公司按规定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⒈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⒉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⒊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
⒋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⒌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六、尾矿库安全要求
(一)采用旋流器逐段推进筑坝时,不能使矿浆沿子坝横向冲刷坝体。
(二)加高尾矿坝体的坝顶宽度应为1.5-3米,坝体高度应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筑坝时应逐步形成阶梯式子坝体,子坝的高度和宽度应
符合尾矿行业技术要求。
(三)正常运行期间尾矿坝沉积干滩距离不应小于150米;汛期最高水位时,沉积干滩距离不应小于70米。
(四)尾矿坝滩面不能形成积水坑,严禁在坝体内外侧挖掘矿沙。
(五)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记录存档。
(六)尾矿库坝体应有草皮或灌木类植被。
(七)尾矿坝堆筑时应首先考虑排水。
(八)尾矿库坝体不能有被冲刷的水沟、坝体裂缝,两侧排渗沟应保持畅通。
(九)泄洪道应保持畅通。
(十)溢洪塔的档板高度应符合滩面距离和溢洪要求。
(十一)尾矿库闭库应经有关部门评估、确认,妥善做好后期安全工作。
(十二)定期检验、评价尾矿库的库容、服务年限、坝体安全等。
七、考核
(一)尾矿库安全管理作为公司考核矿业分公司主要内容之一。
(二)违反公司《尾矿安全管理规定》应视情节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