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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06日

  小绞车司机是负责小绞车提升运输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小绞车司机必须熟悉小绞车的性能、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掌握所使用小绞车的正确方法;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遵守有关矿山的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及时汇报、处理现场存在问题和不安全隐患。 第2条 必须依法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3条 依法行使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4条 检查本岗位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坚持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搞好互保联保和自主保安,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第5条 开车前首先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灵敏、可靠,绞车各部位部件是否齐全、完好,信号是否畅通,钢丝绳是否打结、断丝超限,是否排列整齐,是否有使用许可证。 第6条 把钩工多挂车时,严禁开车;严禁不带电松车。 第7条 工作中要精力集中,听准开、停车信号,做到操作及时无误,绞车在运行中,不得撤离工作岗位。 第8条 矿车在坡道上运行时,掌握好行车速度,防止咬绳、抖绳,严禁闸皮内放其它物品。不准拉掉道车。 第9条 必须与把钩工、信号工配合好,使用好各种安全设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10条 处理事故时,绞车必须停电闭锁。
   第11条 保持设备及场口卫生整洁。
   第12条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13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闸紧(或闸牢)滚筒、切断电源,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14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6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班长汇报,由跟班队长或班长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当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第17条 严格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1条 小绞车司机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运输设施、小绞车检查不认真,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保证按照“小绞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不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运行中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停止作业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小绞车司机对本班本岗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小绞车的安全隐患,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参加安全教育,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检查本岗位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等,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严格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www.mkaq.org)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mkaq.org/html/2012/12/17/170595_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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