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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16日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在主任领导下,负责调度通讯范围的安全工作和技术工作。
第4条 牢固树立服务和服从于安全生产的思想,熟练掌握通讯设施的性能,负责矿井通讯设施的安装、检查、维修及回撤,保证通讯(监控)线路畅通。
第5条 建立健全各项维修记录,严格按“三大规程”进行操作,杜绝“三违”和其它不安全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认真整改。
第6条 当矿井遇有重大灾害或事故时,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安装紧急处理电话,保证通讯线路畅通。
第7条 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矿井通讯设施管理不到位,通信(监控)线路不畅,影响生产,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1条 未建立健全各项维修记录,不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负主要或重要要责任。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为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第1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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