钳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遵守钳工安全操作规程,掌握钳工操作时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2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砂轮机、锯、锉等工、器具,避免出现机械事故。
第3条 掌握机械设备的拆装工艺要求,防止损坏设备。
第4条 操作中做到安全生产,无“三违”,无事故。
第5条 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有下列行为的,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7条 未能按操作规程对车床进行操作的,机电监区钳工负直接责任。
第8条 因操作失误造成人身事故和机电事故的,机电监区钳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能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机电监区钳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钳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钳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监区钳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