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蒸汽锅炉安全运行 操作规程》。
第4条 负责锅炉及附件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第5条 熟悉锅炉及附件设备的结构、技术性能以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6条 严格执行检修制度。
第7条 协助专业队伍搞好锅炉大修。
第8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 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10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蒸汽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工作中不熟悉所操作炉型的技术性能、结构、工作原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锅炉及附件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不到位,出现问题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工作中熟悉锅炉及附件设备的结构、技术性能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违背检修制度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协助专业队伍搞好锅炉大修,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不参加安全技能培训,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锅炉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锅炉维修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