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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08日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条 认真学习“三大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第3条 负责分管爬车机的日常检查和维护,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加油、换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保证检修质量,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第4条 爬车机运转中,应注意矿车的运行情况,如发现矿车落轨、卡车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第5条 加强责任心,严防人身事故和各类机电事故的发生,出现事故,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救护,并及时报告监区和调度室。
第6条 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自我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爬车机司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8条 未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的,爬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9条 爬车机运转中,没有注意矿车的运行情况,发生矿车落轨、卡车等现象造成事故的,爬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及时发现爬车机隐患或未及时汇报爬车机隐患的,爬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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