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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掘队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07日

区队值班人员代表工区对全区当日安全生产行使调度、监督权利,对当日全区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区队值班人员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熟悉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胜任本职工作。
第1条 在工作时空内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矿井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班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 全面协调值班时间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对值班时间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协调管理责任。
第3条 坚持“24小时值班制”,严禁脱岗,全面掌握井下各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组织生产;对重点工程、重点工作要重点安排,布置工作时要同时强调安全。
第4条 对下井人员进行全面监控,禁止酒后人员及情绪异常人员下井。
第5条 及时向职工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第6条 当施工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指导现场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安排人员撤离隐患地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第7条 当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处理,并按照汇报程序进行汇报登记,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8条 交班时,要将当天的安全情况、生产情况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并要做好记录。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工区值班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工区值班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稳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2条 工区值班人员对全区当日现场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掘进工区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指挥调度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工区值班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下井人员入井前的全面监控,禁止酒后人员及情绪异常人员下井,负有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当日全区及时向职工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负有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施工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和汇报工作负责。
第18条 对于当日区队安全生产事故的分析、记录负有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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