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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搬监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11日

       运搬监区技术员是本监区技术管理的主要责任者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对监区安全生产负技术管理责任。
        第3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做好罪犯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罪犯技术操作水平和自主保安意识,杜绝机电运输事故的发生。
        第4条  搞好规程、措施的编制、贯彻落实工作,做好技术资料的管理、汇总、上报工作;制定合理的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和材料购置计划,并负责安排落实。
        第5条  创造性地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合理化管理建议,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搞好技术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6条  提高创新意识,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第7条  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责令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第8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积极参与组织抢救,并参加事故分析会,制定技术防范措施。
        第9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运搬监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学员或者强令队长、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技术员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运搬监区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技术事故的,运搬监区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安排上岗的,运搬监区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编制的规程措施违反“三大规程”,运搬监区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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