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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监区喷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12日

        掘进监区喷浆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规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必须熟悉喷浆工作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保证喷浆支护质量。
        第5条  坚持敲帮问顶,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第6条  必须执行喷浆设备的检查维修制度。
        第7条  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防尘防护用品,使用和爱护通风、防尘设施。
        第8条  按规定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  工作中杜绝三违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掘进监区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掘进监区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喷浆工作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不熟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因喷浆质量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造成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按规定着装、佩戴防尘防护用品,使用和爱护通风、防尘设施的,掘进监区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掘进监区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掘进监区喷浆工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掘进监区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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