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压科副科长应协助科长在分工矿压观测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矿压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矿压观测方面的业务和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进行培训,取得安全许可证。
一、岗位责任制
1、 积极配合矿压科科长开展矿压观测等管理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要求。
2、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3、 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制订矿压观测、防冲监测与治理设计。编制下发采掘工程防冲(如应力集中、卸压大孔、爆破卸压或钻屑法监测)通知书。负责矿压观测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处理。负责每旬隐患排查以及辅助生产计划中防冲计划的编制工作。
4、 按照分工要求,负责对微震监测人员、井下矿压监测人员进行不定期查岗。
5、 矿压科科长不在岗位时,矿压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矿压科工作的日常开展。
6、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矿压科科长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7、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九条、 在参加的矿压观测等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矿压科副科长负主要责任。
3、分管范围内矿压观测方面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矿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4、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矿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5、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矿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6、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7、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